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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小學教師注意啦,這些行為將受到處分!

              中小學教師注意啦,這些行為將受到處分!


              時間:2016-05-03 02:20:03   來源:本站   作者:admin

              教師的哪些行為違反了師德規范?誰來對其進行處分?如何處分?近日,省教育廳出臺《湖北省實施<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對教師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及處理辦法做了明確規定。

              1、哪些行為做不得?

              政治紀律方面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政策方針的;

              (二)組織或參加旨在損害國家利益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或通過網絡等方式發布、傳播虛假信息而擾亂社會,且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參加或組織非法組織的;

              (四)違反或歪曲國家民族宗教法規和政策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接受境外資助、從事損害國家利益或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

              (六)接受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境外邀請、獎勵,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工作紀律方面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為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

              (一)一學期內無正當理由曠課2次以上(含2次)或上課遲到、早退、中途離崗、擅自調課等情況累計出現5次以上(含5次)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或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的;

              (三)有酒后上課、課堂上吸煙、上課時接聽或撥打電話等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行為,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四)參加帶彩娛樂,或工作期間炒股、網購、玩電子游戲等,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五)在命題、考試和招生中,泄露國家秘密或相關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會后果的;

              (六)其他違反工作紀律、失職、瀆職的行為。

              師德師風方面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為嚴重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處分;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

              (一)因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引發家校間、師生間糾紛,無正當理由擅自剝奪學生在校(班)平等學習機會或參加集體活動權利,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二)體罰學生,或用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

              (三)對學生實施性騷擾、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的;

              (四)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到突發事件時,應履行而未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

              (五)在校內外從事有償輔導,或受他人、社會培訓機構邀約參與有償輔導,或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社會培訓機構推薦、介紹有償家教生源而謀取私利的;

              (六)收受或向學生及家長索要禮品禮金、有價證券及支付憑證等財物的;

              (七)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的可能影響考試、考核評價宴請,或參加由學生及家長安排支付費用的旅游、健身休閑等娛樂活動的;

              (八)讓學生及家長支付或承擔應由教師個人或親屬承擔的費用的;

              (九)向學生及家長強行推銷圖書、報刊、學習和生活用品、社會保險等商業服務謀取經濟利益的;

              (十)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評優評先、職務評審等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打擊報復他人的;

              (十一)因在公共場所出現與教師身份不符的言行,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給單位或教師群體帶來負面影響的;

              (十二)詆毀、侮辱、謾罵、毆打家長或學校教職員工,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十三)侵吞、剽竊、抄襲他人學術成果,或有篡改數據、捏造事實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十四)其它違反職業道德的行為。

              2、對教師的處分有哪些?

                《細則》所稱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24個月。

                受到警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

                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現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有關規定確定其工資待遇;在受處分期間,不得聘用到高于受處分后所聘崗位等級的崗位,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終止其與學校的人事關系。

                受到記過以上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教師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考試(評審)。

              3、誰來對教師進行處分?

                對教師的處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驅W校主管行政部門決定。其中,由教師所在學校決定的,報學校主管教育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三)開除或解除聘用合同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

                民辦學校教師或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的處分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其中,降低崗位等級、撤銷專業技術職務處分還須報與主管教育部門同級的人事部門備案。

              4、受了處分的教師還有機會嗎?

                教師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且沒有再出現違法違紀情況的,處分期滿后,經原處分決定單位批準后解除處分。如教師本人在受處分期間有重大立功表現,按照有關規定給予個人記功以上獎勵的,經批準后可以提前解除處分。

                解除處分的決定應在處分期滿后一個月內作出。處分解除后,考核、競聘上崗和晉升工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受處分前的職務等級和工資待遇。

                教師處分解除后,應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教師資格定期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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